Article 7

Repealed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