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