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建立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