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第九条有效企业应当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的企务公开栏,公开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企业情况发布会、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式公开企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