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第十条有效企业工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职工对企业公开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企业公开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企业企务公开责任人。企业企务公开责任人对企业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