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