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林地、草地等建设投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播、补种、围栏等措施,改良、培育林地和草地,恢复生态植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