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有效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