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第五章 地图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地图。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