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