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和更新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四)建设省基础测绘设施;
(五)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
(七)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
(五)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