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国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