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