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