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认证和确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在有计量活动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单位中,推行计量合格确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