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的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的使用和计量器具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自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