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大宗物料交易需要以计量量值结算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计量;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计量中介机构进行计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