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校园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和场地、设备及其他财产。禁止利用学校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用于从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