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加强对现有的校舍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发现危险校舍、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限期解决。

学校设备、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