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