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