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经市城乡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拆除、迁移、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