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