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