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信用示范城市、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信用家庭等创建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设立诚信基金,褒扬激励诚信典型,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