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减少赊销额度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