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依据章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禁止利用会员信用记录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