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