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