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一)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