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表前(含表)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维护和管理。原有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尚未移交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维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