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以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表前(含表)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维护和管理。原有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尚未移交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维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