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或者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户表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倡导使用智能水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