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老旧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户表需要改造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