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