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和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