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和损毁引黄古灌区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和控告。接到投诉、检举和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