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引黄古灌区遗产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