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在用类古灌溉工程进行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在用类古灌溉工程的灌溉功能持续稳定发挥,保持其原有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对遗址类古灌溉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取维护修缮、加固或者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播作用,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