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对在用类古灌溉工程进行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在用类古灌溉工程的灌溉功能持续稳定发挥,保持其原有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对遗址类古灌溉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取维护修缮、加固或者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播作用,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