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和引黄古灌区遗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和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止破坏、损毁或者可能破坏、损毁引黄古灌区遗产事件的发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