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引黄古灌区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