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二)未建立消防档案的;
(三)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