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消防演练的。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保证24小时值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