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优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鼓励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购买因执行职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