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设施监控操作人员、防火巡逻员;(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