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设施监控操作人员、防火巡逻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