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五)每年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六)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单位组建或者委托消防专业管理团队开展日常消防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