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区内进行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或者破坏防护林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并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二)进行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开发生产活动的;
(三)开垦、开发、占用和破坏植物保护带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流失区内破坏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其他植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