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危害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