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综合运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依法责令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人履行水土保持生态恢复责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支持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性资金管理机制,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对破坏水土保持的环境资源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破坏水土保持的环境资源案件开展赔偿磋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