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同时,通过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水果、花卉苗木产业、畜禽产业、生态康养产业以及发展乡村旅游等富民行动,让群众共建共创共享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释放生态红利。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