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活动外,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