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活动外,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