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